咨询热线:159-8402-8539

您所在的位置: 古蔺律师网 >法律常识 >债权债务

律师介绍

张定凯律师   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离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的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张律师秉承诚恳做人、踏实做事的工作作风,认真维...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定凯律师

手机号码:15984028539

邮箱地址:676007810@qq.com

执业证号:15105201010154526

执业律所: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古蔺县金兰大道天立酒街(古蔺法院对面)

债权债务

古蔺律师:怎样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古蔺律师联系电话:15984028539(微信同号)。

  在民事诉讼开始之前,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行为的怎么办?在诉讼中是否可以冻结被告的银行账号、查封他名下财产?哪些情况又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下面由张律师一一为您解答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相关法律问题。

  1、起诉前遇到什么情况,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1)起诉前,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2)起诉前,被申请人作出或可能作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应当作出一定行为,而没有作出一定行为,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3)起诉前,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证据就难以取得的。

  2、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申请仲裁前需要申请保全,应该怎么办?

  当事人申请仲裁前,如遇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或因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3、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的,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措施。

  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4、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申请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申请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5、人民法院在多长时间内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6、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7、诉讼过程中,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过程中,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裁定对当事人一方的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当事人一方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当事人一方作出一定行为。

  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在必要时,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裁定采取财产、行为或证据保全措施。

  8、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其他案件,日买衣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9、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多长时间内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0、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需要交费?

  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费,在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不交纳申请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费的标准是: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11、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后能否被解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12、人民法院一般采取哪些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一般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为:查封、扣押、冻结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3、当事人如何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申请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申请人应提供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申请人主张的民事关系(如被申请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14、申请保全有误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5、在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判决前要求对方当事人先行支付有关费用、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对下列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即要求对方当事人先行支付有关费用、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4)需要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

  (5)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6)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金的;;

  (7)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和生产经营的;。

  16、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需符合哪些条件?

  (1)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2)民事案件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17、申请先予执行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则驳回申请。

  18、先予执行申请人败诉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19、对人民法院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159-8402-8539

地址:四川省古蔺县金兰大道天立酒街(古蔺法院对面)

联系方式:15984028539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