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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定凯律师   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离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的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张律师秉承诚恳做人、踏实做事的工作作风,认真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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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定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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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古蔺律师:道路交通事故全责怎样赔偿?

  一、道路交通事故全责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划分,其赔偿问题,首先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分再由责任方根据责任认定及商业三者险情况进行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造成伤残的经伤残鉴定后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造成死亡的,则还需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供养人生活费等。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依据,主要来源于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对事故认定责任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当然,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协商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将侵权方和车辆的保险公司一起列为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侵权方赔偿。

  二、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全责的情形有哪些?

  通常情况下,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1、追尾的;

  2、逆行的;

  3、倒车的;

  4、溜车的;

  5、开关车门的;

  6、违反交通信号的;

  7、未按规定让行的;

  8、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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