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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定凯律师   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离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的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张律师秉承诚恳做人、踏实做事的工作作风,认真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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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定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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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律师简析无效婚姻的三种情形

  本问题由四川古蔺离婚律师张定凯提供解答。

  问题解答: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三种情形如下:

  一、 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重婚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另一种是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都属于无效婚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这种婚姻由于存在健康遗传等风险,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因此被认定为无效婚姻。

  三、 未到法定婚龄

  未到法定婚龄,是指男女双方结婚时,一方或者双方均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即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是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而建立的婚姻关系是无效婚姻。

  所以,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将以上三种情形明确规定为婚姻无效的情形。

  此外,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婚姻无效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以上解答您清楚了吗?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解决,欢迎继续向张律师咨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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