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9-8402-8539

您所在的位置: 古蔺律师网 >法律常识 >婚姻家庭

律师介绍

张定凯律师   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离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的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张律师秉承诚恳做人、踏实做事的工作作风,认真维...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定凯律师

手机号码:15984028539

邮箱地址:676007810@qq.com

执业证号:15105201010154526

执业律所: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古蔺县金兰大道天立酒街(古蔺法院对面)

婚姻家庭

法定继承,需要办理继承公证吗?

  法定继承,需要办理继承公证吗

  法定继承,当事人是否办理继承公证,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法律对此没有做出强制规定。因为法定继承是以自然人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依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血缘关系而确定。民法典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遗产的分配份额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其继承权是比较清晰。往往争议较大的只是法律规定的适当多分、少分、不分的分配份额问题。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继承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由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159-8402-8539

地址:四川省古蔺县金兰大道天立酒街(古蔺法院对面)

联系方式:15984028539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