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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定凯律师   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离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的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张律师秉承诚恳做人、踏实做事的工作作风,认真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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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定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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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古蔺离婚律师:法院判决离婚后,不用换领离婚证!

  本律师在工作中,经常遇到有咨询者提出这样的问题:法院判决离婚后,对方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怎么办?法院判决离婚后,是否还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办理离婚的法定途径只有两种,要么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称为:协议离婚);要么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为: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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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会拿到一个离婚证,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一个常识。但通过向法院起诉离婚,若法院判决离婚后,是否还要拿着判决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呢?

  律师解答:不需要。

  因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从法律层面来说,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其法律效力是等同于离婚证的,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而且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在判决书生效后,由于夫妻关系已经解除,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受理双方的离婚登记申请。

  通过人民法院判决的离婚案子,由于大多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隐私信息,目前有的省、市法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已向当事人颁发《离婚证明书》,隐去了相关隐私信息,只证明夫妻双方根据某机关某号法律文书解除了夫妻关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下发《关于加强离婚案件<离婚证明书>出具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法院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所有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凡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应一律向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并对《离婚证明书》的格式、内容、出具流程等进行了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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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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