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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定凯律师   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离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的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张律师秉承诚恳做人、踏实做事的工作作风,认真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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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定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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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诉讼,向哪里的法院起诉?

  离婚诉讼,向哪里的法院起诉?

  律师解答:离婚诉讼,请按以下情况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一、向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向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被告下落不明的,向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向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被告被监禁的,向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向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向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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