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9-8402-8539

您所在的位置: 古蔺律师网 >法律常识 >婚姻家庭

律师介绍

张定凯律师   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离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的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张律师秉承诚恳做人、踏实做事的工作作风,认真维...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定凯律师

手机号码:15984028539

邮箱地址:676007810@qq.com

执业证号:15105201010154526

执业律所: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古蔺县金兰大道天立酒街(古蔺法院对面)

婚姻家庭

如何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解答: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签名?如果是共同签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借款虽然只有夫或者妻一方签名,另一方追认该借款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是,借款虽然是夫或妻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该借款用于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是,借款虽然是夫或妻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且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另一方认可该借款的,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是,借款虽然是夫或妻一方婚前个人所借,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所借借款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159-8402-8539

地址:四川省古蔺县金兰大道天立酒街(古蔺法院对面)

联系方式:15984028539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