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9-8402-8539

您所在的位置: 古蔺律师网 >法律常识 >婚姻家庭

律师介绍

张定凯律师   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离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的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张律师秉承诚恳做人、踏实做事的工作作风,认真维...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定凯律师

手机号码:15984028539

邮箱地址:676007810@qq.com

执业证号:15105201010154526

执业律所: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古蔺县金兰大道天立酒街(古蔺法院对面)

婚姻家庭

假离婚风险多,请君谨慎考虑!

  古蔺县离婚律师联系电话:15984028539。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离婚途径来看,我国的离婚制度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并不是夫妻双方签订一个离婚协议就算离婚,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婚姻登记行为才具有公示效力的规定,无论其离婚登记是否属于自愿和是否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只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其离婚行为都是有效的。那么,在社会生活中,为什么又流传某人与某某假离婚的说法呢?什么又是假离婚呢?

  一、什么是假离婚?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基于某种特殊目的,往往是不正当利益,借离婚为名,从表象上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而离婚的行为,其实际是离婚不离家。

  二、假离婚的原因一般有哪些?

  1、双方为了福利分房、买房、职位升迁等原因;

  2、一方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哄骗对方达到真离婚的目的;

  3、双方通过假离婚来逃避债务;这种情况比较常见。

  4、其他不正当的目的。

  三、假离婚一般采取哪些方式?

  假离婚一般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但也不排除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逼真”的效果而采取诉讼离婚的手段。

  四、假离婚有哪些法律后果?

  1、因婚姻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无论其离婚登记是否属于自愿和是否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其离婚行为都属有效。

  2、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旦领取离婚证或者法院民事离婚调解书后,他们的婚姻即告解除,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再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取得再婚的权利。

  3、对于借假离婚而达到的非法目的,属于民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比如在假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承担全部债务的约定就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被损害的第三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本律师最后提示:假离婚风险多,请君谨慎考虑决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159-8402-8539

地址:四川省古蔺县金兰大道天立酒街(古蔺法院对面)

联系方式:15984028539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