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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定凯律师   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离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的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张律师秉承诚恳做人、踏实做事的工作作风,认真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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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定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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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有关工伤认定十大问题

  最近,本律师经常接到有关工伤保险方面的法律咨询,为此,就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做如下释疑:

  一、工伤认定有时效吗?

  【律师释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时效规定的。用人单位一方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限为30日,劳动者一方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一年。

  二、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律师释疑】: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劳动者一方除了职工本人以外,还有哪些人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律师释疑】:除了劳动者本人以外,劳动者的近亲属可以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另外,劳动者所在的工会组织也可以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

  四、劳动者的近亲属包括哪些?

  【律师释疑】:根据《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劳动者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五、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向哪里提出?

  【律师释疑】:应当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六、统筹地区是指哪个地区?

  【律师释疑】: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所以就现阶段来说,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基本上已经实现了全市统筹,那么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就是所谓的“统筹地区”。

  目前,可能还有一些地区基于各方面原因,还没有实行市级统筹,而是按照县区独立统筹的方式办理工伤保险的征缴及待遇发放事宜,那么这里所说的县、县级市及市辖区就是所谓的“统筹地区”。

  七、被诊断为职业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律师释疑】: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可以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八、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社会保险部门还受理吗?

  【律师释疑】:工伤认定时效已过的,社会保险部门依法可不予受理。但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九、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哪些资料?

  【律师释疑】: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十、法律上对工伤认定是怎么规定的?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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