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9-8402-8539

您所在的位置: 古蔺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张定凯律师   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离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的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张律师秉承诚恳做人、踏实做事的工作作风,认真维...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定凯律师

手机号码:15984028539

邮箱地址:676007810@qq.com

执业证号:15105201010154526

执业律所: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古蔺县金兰大道天立酒街(古蔺法院对面)

律师文集

哪些类型的欠款法律不保护?

  古蔺县律师联系电话:15984028539。

  日常工作和生活当中,难免会有借贷的情况发生,但是以下几种欠款,是不被法律保护的!

  1、借款用途不合法。

  《民法典》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债权人明知对方将借款用于违法行为,法律将不会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明知对方用于犯罪行为,债权人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或涉嫌其他罪名。

  2、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

  3、受欺诈、胁迫产生的欠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遇到这种情况,若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其欠款也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借款。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债权能否得到偿还,要看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对借贷关系认可。

  5、借条形式的分手费。

  解除恋爱关系、同居关系、婚姻关系时,协商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青春损失费、分手费,通常以借条形式掩盖真实目的,但实际中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事实。

  一方以借条为凭证要求对方还钱,如果对方提出证据抗辩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法院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时间、地点、交付方式,提供转账记录等,如借条系孤证,不能证明借贷事实真实存在的,则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6、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实际支付。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可能存在借贷合意,但是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发生,要想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发生了,就必须要有具体的支付凭据。

  7、高利贷利息超过法律规定部分。

  关于利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第二十五条 作出了如下规定: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所以,超过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159-8402-8539

地址:四川省古蔺县金兰大道天立酒街(古蔺法院对面)

联系方式:15984028539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