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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定凯律师   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离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的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张律师秉承诚恳做人、踏实做事的工作作风,认真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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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定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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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套路贷”到底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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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读者朋友,因近年来咨询“套路贷”的朋友比较多,有的已深受其害,不知道怎么办?为此,本律师针对“套路套”这种新型业态的黑恶犯罪做如下介绍:

  公安部:新闻发布会

  2019年2月26日10时,国家公安部在北京瑞安宾馆,召开了《通报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主持人郭林(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嘉宾:曾海燕(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政委)、童碧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巡视员)、胡文立(河南安阳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陈正方(浙江台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对“套路贷”做了相关介绍,并回答了新闻记者的提问。表明公安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已把“套路贷”作为了重点打击对象。

  一、什么是套路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二、套路贷有哪些危害?

  1、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许多受害人一开始贷款金额很小,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套路”和威逼利诱之下,很快就背负上巨额债务,有的受害人为此倾家荡产,只能卖房还债,甚至被逼自杀。

  2、扰乱正常金融秩序

  "套路贷"团伙普遍不具有金融资质,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表面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的是年利率 24% 的借条合同,而实际还款中往往是按照超过 2000% 收取利息,远远超过法律规定标准。

  3、衍生出多种刑事犯罪

  犯罪嫌疑人为催收债务,一般采取辱骂、恐吓、威胁等软暴力手段,有时还伴有暴力型犯罪行为,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种违法犯罪。

  4、影响社会稳定

  一些"套路贷"借助网络平台,从线下向线上蔓延,由传统的接触式犯罪转变为新型非接触式犯罪,侵害的群体人数更多、范围更广,社会危害大。

  三、“套路贷”有哪些实施手法?

  1、伪造民间借贷假象

  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押、放款快等为诱饵,通过网络、电话、短信、小广告等渠道招揽生意,吸引被害人来借款,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并把它包装成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然后以“增加约束力”、“保证金”、“违约金”等各种名目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或者房产、车辆买卖委托书等明显有失公平的各种法律文件,有的还要求受害人办理公证手续。

  2、制造资金流水痕迹

  犯罪嫌疑人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受害人账户后,形成“账户资金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然后以快速审核费、账户管理费、中介费等各种名义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高额的“砍头息”,将转入受害人账户的金额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受害人实际获得的只是剩余的部分钱款。

  3、故意制造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犯罪嫌疑人采取还款日故意失联、打电话不接、借款人还背负其他高利贷等借口,故意制造或肆意认定受害人违约,不仅前期偿还金额全部清零,还要求全部偿还虚增债务。虚增债务往往高于本金数倍,甚至数十倍。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受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通过诱骗甚至胁迫,让其去指定公司办理贷款,以贷还贷,层层加码垒高债务金额。而受害人在压力之下饮鸩止渴,貌似解了燃眉之急,实际上却掉入了“还不清”的断崖式债务深渊。

  5、软硬兼施侵占财产

  当债务垒高到一定金额时,犯罪嫌疑人自行或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采取“软暴力”手段侵犯受害人合法权益,滋扰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以此施压;或利用虚假合同、欠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进而达到侵占受害人财产的目的。

  四、套路贷和民间借贷有哪些区别?

  1、出借目的不同

  民间借贷目的只是为了利息收益,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2、手段方法不同

  民间借贷一般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受民事法律的保护,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而“套路贷”更多是单方面诱骗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肆意认定违约等多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动追求并制造“违约”事实发生,为下一步设计“套路”、非法占有更多财物奠定基础。

  3、法律后果不同

  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五、套路贷有哪些类型?

  1、“车贷”类“套路贷”

  犯罪嫌疑人针对抵押机动车客户,故意设置各种陷阱,以没有按期还款或者车辆 GPS 信号失联为由,恶意造成受害人“违约”,将车辆强行拖走或使用备用钥匙悄悄开走,迫使车主支付高额“违约金”及拖车费。

  2、“房贷”类“套路贷”

  犯罪嫌疑人针对名下有房产的本地客户,诱骗其贷款,层层设置违约陷阱,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通过暴力讨债或法律诉讼,达到强占受害人房产的目的。

  3、“现金贷”类“套路贷”

  犯罪嫌疑人以网络借贷平台和借贷 APP 应用为依托,目标主要是有消费需求又无经济实力的年轻人、在校大学生、无业人员等,通过无息、无抵押等诱饵引诱他们落入“套路贷”陷阱。

  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时,除了正常的姓名之外,还要求他们提高微信通信录、手机通信录等社会关系信息。一旦发生被认定“违约”的情形,犯罪团伙即会利用通讯录,对受害人及其亲属、好友等所有社会关系人通过短信、微信、电话进行骚扰、辱骂、威胁和恐吓,或采用发送用受害人头像 PS 的丧葬、低俗、淫秽类图片等手段进行催收。

  六、公安机关提醒:三要三不要!

  一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贪图一时享乐,不计后果,盲目借贷。

  二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等虚假宣传广告。

  三是一旦发现遭遇“套路贷”,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害怕,被不法分子裹挟,在“套路贷”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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