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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定凯律师   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离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的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张律师秉承诚恳做人、踏实做事的工作作风,认真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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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如何处理?

  古蔺县行政诉讼律师联系电话:15984028539。

  [导读]

  民告官是行政诉讼或行政官司的俗称。行政诉讼是“官”民矛盾的化解机制,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笔者现就有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相关问题结合案例略作如下分析,仅供参考。

  [案情介绍]

  李某系某省某市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居民,因自有住房年久失修,经多次呈报有关部门审批维修未果,李某于2017年5月为自有住房加固房维修,被某街道办发现后即以未经土地主管部门和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审批,擅自扩建为由,对李某作出《停止违法建设(用地)行为告知书》,通知李某“立即停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并立即整改恢复违建前原貌。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李某自行承担”。后因李某未按告知书停止违法建设,被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进行拆除,在拆除过程中,致李某加固维修材物损坏,李某因阻拦受伤医治产生医疗费5000元。

  事后,李某对某街道办的拆除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某街道办的行政告知行为违法,对赔偿部分认为李某未提供证据,驳回了李某的赔偿请求。

  笔者拟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试分析如下:

  问题一:某街道办对李某的违建行为所发出的《停止违法建设(用地)行为告知书》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街道办”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关?是否一级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可见,街道办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领导,并不是一级政权机关,但具有负责辖区的综合执法工作,维护辖区的良好秩序的基本职能。

  其次,我们要了解“行政处罚告知书”属于什么性质的文书,告知书能否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其行政处罚告知书仅能起到告知的作用,不能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拘束力。

  而某街道办的《停止违法建设(用地)行为告知书》却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了行政义务,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问题二:李某对某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向哪级部门或哪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我们在通常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大多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很少遇到诸如“街道办”、“区公所”这样的派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本案中,李某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向某设立街道办的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向设立派出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三:李某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是否可以提出国家赔偿?

  本案中,李某在遭到行政机关违法拆除时,自己的人身和财物均遭到了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李某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李某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李某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时提出行政赔偿。

  问题四:李某在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因证据不足被驳回后,还有无其他救济途径?

  关于此问题,笔者认为李某在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因证据不足被复议机关驳回后,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

  一、李某在本案中,人身和财物都遭到了行政机关的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二、李某因人身、财物遭到侵害,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的规定。

  三、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赔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四个条件,即:(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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