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9-8402-8539

您所在的位置: 古蔺律师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张定凯律师   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离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的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张律师秉承诚恳做人、踏实做事的工作作风,认真维...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定凯律师

手机号码:15984028539

邮箱地址:676007810@qq.com

执业证号:15105201010154526

执业律所: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古蔺县金兰大道天立酒街(古蔺法院对面)

成功案例

代理熊某婚姻无效案,获古蔺县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案情介绍】 熊某与杨某于2005年同居生活,先后生育子女杨某1、杨某2,双方于2013年在古蔺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因夫妻关系不睦,熊某于2015年与杨某分居生活,双方互不往来,熊某于2019年6月遂找律师解除夫妻关系。

  本律师经详细了解熊某的情况介绍后,了解到熊某与杨某虽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因熊某与杨某系姑表、舅表兄妹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其婚姻关系应属无效,遂接受了熊某的委托。

  【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定凯,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办过程】本律师接受熊某的委托后,开展了以下工作:

  1、要求熊某提供结婚证原件;

  2、到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结婚登记档案;

  3、走访知情人,收集证据证明熊某与杨某系姑表、舅表兄妹关系的证据。

  4、为熊某书写《民事起诉状》,向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参与本案的庭审活动。

  【法院查明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熊某之父熊某1与杨某之母熊某2系同胞姐弟,熊某与杨某于2013年在古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期间生育子女杨某1、杨某2。

  以上法律事实有熊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和当庭出示的证据在案相互佐证,且经庭审质证和审查,足以认定。

  【法院认定和判决】本院认为,熊某之父熊某1与杨某之母熊某2系同胞姐弟,熊某与杨某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虽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婚姻无效;熊某与杨某就生育的子女抚养问题已经达成和解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熊某与杨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释疑】

  一、本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为什么还是无效婚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熊某和杨某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对象;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是无效婚姻!这是法律作出的婚姻效力强制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时,为什么不对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

  答:因为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是宣告判决,不做调解,当事人也无上诉权。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所以,本案受诉法院对无效婚姻作出宣告判决,对涉及他们子女抚养的问题,做调解处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159-8402-8539

地址:四川省古蔺县金兰大道天立酒街(古蔺法院对面)

联系方式:15984028539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