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9-8402-8539

您所在的位置: 古蔺律师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张定凯律师   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离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的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张律师秉承诚恳做人、踏实做事的工作作风,认真维...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定凯律师

手机号码:15984028539

邮箱地址:676007810@qq.com

执业证号:15105201010154526

执业律所: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古蔺县金兰大道天立酒街(古蔺法院对面)

成功案例

代理袁X甫诉泸州市某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撤销一案胜诉!

  【案情介绍】

  2012年2月,泸州市某县人民政府接受袁X永的申请,要求处理争议地“石坟公共山”林地使用权争议,并请求撤销袁X甫于2011年获得的《林权证》。

  泸州市某县人民政府经调查、核实后,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X府处(2012)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注销了袁X甫依法获得的X林证字(2011)1238号《林权证》第0510XXXX号“石坟”宗地的登记。

  袁X甫接到泸州市某县人民政府X府处(2012)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不服,遂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府经复议维持了泸州市某县人民政府的前述处理决定。

  为此,袁X甫认为泸州市某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律师请求依法维权。

  本律师通过对袁X甫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后,认为泸州市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前述《决定书》错列纠纷主体、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故接受其委托。

  【袁X甫委托代理人】张定凯,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办过程】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案情委托事项需要,开展了以下代理工作:

  1、收集泸州市某县人民政府作出X府处(2012)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原件、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证据,拟证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2、收集泸州市某县人民政府作出X府处(2012)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错列纠纷主体、适用法律错误的证据;

  3、分析收集到的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

  4、拟定《行政起诉状》,提交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立案(经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移交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5、代理委托人袁X甫参加庭审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  X府处(2012)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载明,申请人为:“袁X永和袁X甫”,被申请人为:“袁氏家族集体”;而袁X永提交的申请中被申请人为袁X甫,袁X甫在本案纠纷中并未提出过申请,袁X永也未对“袁氏家族集体”提出过申请。泸州市某县人民政府在作出X府处(2012)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错列当事人,纠纷主体处理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据此,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泸州市某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X府处(2012)04号行政处理决定;

  二、泸州市某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袁X永的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泸州市某县人民政府负担。

  【办案总结】

  1、无论是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厘清法律关系是打赢官司的第一步。“一着不慎,满盘皆输”就是这个道理!

  2、打官司的第二步就是尽力收集、提供能够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

  3、审查证据是否构成证据锁链,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否具有证明力。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159-8402-8539

地址:四川省古蔺县金兰大道天立酒街(古蔺法院对面)

联系方式:15984028539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