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9-8402-8539

您所在的位置: 古蔺律师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张定凯律师   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离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的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张律师秉承诚恳做人、踏实做事的工作作风,认真维...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定凯律师

手机号码:15984028539

邮箱地址:676007810@qq.com

执业证号:15105201010154526

执业律所: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古蔺县金兰大道天立酒街(古蔺法院对面)

成功案例

古蔺律师:拐卖人口案缓刑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

  古蔺县刑事辩护律师联系电话:15984028539(微信同号)。

  [案情简介]

  2003年11月X日凌晨,被告人彭某、黄某夫妇在云南省彝良县将某村女青年李某以外出打工为由,骗至四川省叙永县自己家中。2004年6月,被告人彭某,黄某以为李某介绍婚姻为借口,请被告人张某帮助介绍,被告人张某遂联系其居住在达州的姐姐张某某帮忙介绍到达州。后张某某以为本村王某介绍媳妇为名,将李某以12000元价格将李某卖给王某为妻,被告人彭某、黄某获利8000元,张某、张某某各获利2000元。2004年9月,王某认为李某不适合做自己妻子,遂通知张某某等人将其接回。后张某某等人再次将李某以14000元价格将李某卖予邻村林某为妻,被告人彭某、黄某从中获利10000元,张某、张某某各获利2000元。

  [承办过程]

  案件进入起诉阶段后,张某家属多次咨询本律师,如何确定辩护思路,经本律师会见、阅卷及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在该案中,被告人彭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提起犯意,彭某积极主动参与,二者起组织指挥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其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属从犯。

  虽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是通过本律师从多方面综合考虑,认为此案还有许多辩护的空间,全面制定辩护策略,为维护被告人张某的权益,为其获轻刑处罚做最大的努力。于是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给予从轻处罚;

  3、被告人张某家属已对被害人作出补偿,且被告人张某已获得被害人及其父母的谅解;

  4、被告人张某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

  本律师为此建议法庭在对被告人张某判决有期徒刑的同时宣告缓刑,让被告人张某回归社会,改过自新。

  [审判结果]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妇女罪罪,根据张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从犯,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办案总结]

  这一判决结果让被告家属深表感激。本律师总结:承办任何案件,都应以严谨,敬业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一位优秀的律师,不仅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看问题,更重要的是具有社会责任感。

  古蔺县刑事辩护律师联系电话:15984028539(微信同号)。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159-8402-8539

地址:四川省古蔺县金兰大道天立酒街(古蔺法院对面)

联系方式:15984028539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